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