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领域的科研投入,强化科技支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污染治理、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相关数据共享,推动生态环境精细化、数字化、规范化和协同化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