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将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