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有色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绿色化、低碳化改造,培育发展绿色环保产业,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尖端化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