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有色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绿色化、低碳化改造,培育发展绿色环保产业,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尖端化方向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