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生态旅游发展布局,实施生态旅游空间管控与环境容量调控,丰富生态旅游产业体系,打造重点生态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线路和生态旅游风景道,完善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标准,加强宣传推广,构建生态旅游品牌体系,推动旅游服务国际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