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清洁能源就地消纳、外送和存储能力,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