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总量控制,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强化取用水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强化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湟水等重点河流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点湖泊的保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