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分级管理体系,严格湿地资源用途管控,完善重要湿地占用制度,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