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分级管理体系,严格湿地资源用途管控,完善重要湿地占用制度,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