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和湖泊、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