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农业开发、果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旅游景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有关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