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