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十八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