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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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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十六条

有效

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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