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