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会同有关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