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采取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