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