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申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排污单位现有排污量,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