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