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