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