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