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