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活动第十四条有效慈善组织可以围绕扶贫济困、应急救助、社会公益等领域,为符合慈善帮扶条件的特定群体购买医疗保障、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慈善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将慈善保险产品的收益捐赠慈善事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