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活动第十二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冠名基金、项目、工程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对冠名捐赠的设立和取消条件、方式、期限等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