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