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儿童优先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