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形成多元化、可持续资金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