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儿童参与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和路径,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决策体系中引入儿童视角,将儿童参与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开展儿童参与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儿童参与工作机制。儿童参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