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构建儿童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体系。

网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校园环境、食品用品、环境健康、交通出行、游乐设施、网络环境等涉及儿童的安全风险排查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的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