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综合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