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