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