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站(场)、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编制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