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