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