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修复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修复信息,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和违法行为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