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