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运输业务交由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承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