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三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运输业务交由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承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