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督促实际承运人保证运输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