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向驾驶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经营权向驾驶人员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借款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