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取运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