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省推动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

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