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中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