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五)建立自治州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
(二)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监督;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九)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十)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