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将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三)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