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