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等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自然禀赋和发展定位,制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措施;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措施;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