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检查条例实施情况。

条例实施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报告条例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