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