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条例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条例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条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草案文本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